当事人在被检查时逃逸,被暂扣的车辆经公告60日后无人认领的,或者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管理机构可将暂扣的车辆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被暂扣的车辆属拼装、报废车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道路运输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或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政府对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整顿,积极举报、抵制非法营运行为。
举报电话:69083201,69083202。
第十七条 本市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对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整顿,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十八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九区65条主要干道名单
北干道(上清寺-大溪沟-临江门)、南干道(牛角沱-菜园坝-朝天门)、中干道(上清寺-两路口-朝天门)、嘉滨路(朝天门-嘉陵江桥头)、长滨路(菜园坝-滨江公园-朝天门)、 和平路(七星岗-渝中区区府-较场口)、新华
路(较场口-人民公园-小什字)、菜袁路(菜园坝-黄沙溪-袁家岗)、袁茄路(袁家岗-九宫庙-茄子溪)、长江路(两路口-大坪-杨家坪)、嘉陵路(牛角沱-红岩村-小龙坎)、大石路(大坪-歇台子-石桥铺)、杨九路(杨家坪-黄桷坪-九渡口)、杨渡路(杨家坪-李子林-大渡口)、杨石路(杨家坪-石坪桥-石桥铺)、石新路(石桥铺-凤鸣山-新桥)、石小路(石桥铺-白马凼-小龙坎)、凤天路(凤鸣山-区府新大楼-天星桥)、天马路(天星桥-马家岩)、汉渝路(三角碑-石门大桥-大石坝)、沙中路(龙泉路-重大中门-杨公桥)、沙磁路(沙坪坝-建院-磁器口)、渝碚路(三角碑-双碑-北碚)、天陈路(天星桥-沙区公园-陈家湾)、小龙坎正街(小龙坎-石碾盘)、天星桥正街(天星桥-西南医院-凤鸣山)、凤中路(凤鸣山-上桥-中梁山)、建新北路(观音桥-渝北商场-红旗河沟)、红石路(红旗河沟-松树桥-大石坝)、红五路(红旗河沟-红土地-五里店)、210国道红双段(红旗河沟-人和-两路)、沙滨路、建新南路(观音桥-华新街-嘉陵江桥头)、建新东路(观音桥-茶园-五里店)、建新西路(观音桥-蚂蝗梁-猫儿石)、杨河大道(建新北路-汽车城-黄泥磅)、龙脊路(新牌坊-花园新村)、五江路(五里店-茅家山-江北城)、五唐路(五里店-寸滩-唐家沱)、五刘路(五里店-皂桷岭-刘家台)、碚青路(北碚-歇马场-青木关)、渝南路北碚段(北碚-三花石-澄江镇)、北岳路北碚段(北碚-磨心坡-后丰岩)、云泉路、中山路、胜利路、碚峡路、水北路(北碚-水土)、菜支路(三溪口-菜家场-灯塔)、南弹路(南坪-福利社-弹子石)、四南路(南坪-四公里)、渝黔路巴南段(南坪-八公里-渔洞)、南城大道、白鹤路、青龙路、金山路、南铜路(南坪-长江村-铜元局)、南山旅游路(上新街-黄桷垭-南山)、光电路(长江村-光电路-鹅公岩大桥)、海峡路(四公里-鹅公岩大桥)、马王坪(李家沱-长江二桥)、南滨路(长江大桥-南桥头-大佛寺大桥)、李道路(李家沱-土桥-道角)、李界路(李家沱-南泉-界石)、海四路(海棠溪-罗家坝-四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