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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管理办法

北京市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具体承办单位是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第三条 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范围:本市所属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对上述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重点是对每年由市、区县财政部门组织抽审的国有企业和部分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通报。涉及企业商业机密或国家机密的消息不属于公告范围。
  第四条 企业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经北京市财政局确认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在相关报纸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五条 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的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没有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没有如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企业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四)企业会计核算中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包括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包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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