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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决定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各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安全分级实施监察,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和煤矿的安全监察,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进行。”
  三、第五十七条“……,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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