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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退耕还生态林的,免收土地使用费。并在农业特产税、土地使用(承包)期限、用水用电等方面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制定造林绿化规划,平原人工林面积应当逐步达到相当于当地耕地面积的30%以上。农田防护林面积占灌溉耕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6%以上。新开发的土地,农田防护林面积应当达到10%以上。
  植树造林应当执行技术规程,推广适用树种和先进技术,提高林木成活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当年植树造林情况组织检查验收,植树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计入当年造林完成面积。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承包、租赁、购买、合资、合作等形式,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地上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归谁所有。鼓励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鼓励农村居民在房产屋后植树造林,农民在房产屋后种植的林木,归农村居民所有。其林木的采伐、运输、销售,不需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宜林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植树造林的,免征地方税,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承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以依法继承、有偿转让和作价入股,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在不损害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的面积用于其他经营,但最高不得超过30%。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连续2年未植树造林的,由该林地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二十九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实行经营加工许可证和运输证管理的木材品种目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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