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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科技馆、青少年宫和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以及其他科普教育场所,应当优先并优惠或免费向学生开放。
  有关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应当支持贫困地区的学校和学生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各类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协会和农业院校、科研机制,应当通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试验示范、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和科技人员下乡承包等多种形式,向农牧民普及农牧业科技知识和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农牧业生产技术,提高农牧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为增强农业综合效益和增加农牧民收入服务。
  第十六条 企业应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通过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术竞赛等活动,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生产技能。
  第十七条 在城市社区开展科普工作,应当结合社区居民生活和工作需要,利用社区的科技、教育、文化人才和设施,设置公益性科普宣传专栏,举办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科普工作。
  社区所辖单位应当为社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八条 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宣传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影视制作、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出版单位应当加强科普读物的出版工作。
  乡(镇)文化站、广播站应当向农牧民宣传科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九条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宫)等公益事业单位应当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各类科技馆是开展经常性、社会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其场所和设施不得被侵占或者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条 各类教育、科研单位应当支持和组织教育工作者、科技人员参加科普活动。
  按规定可向公众开放进行科普宣传的科研基地、实验室、科研机构等,应当有组织地定期向社会开放。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普经费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科普事业投入的支持力度,严格按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将科普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予以增加。对边际贫困地区科普经费的投入,应当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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