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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9-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1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和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向其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技知识、提倡科学方法和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科普工作应当适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公众的工作和生活实际,注重实效。
  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或者尚无科学定论的主张、意见作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
  禁止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禁止以科学为名传播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四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为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牧民和各级领导干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使未成年人接受科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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