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计划、预算。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算的决议和决议中同意的计划预算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的报告应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于下达计划和批复预算后的一个月内将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预算报计划预算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批准以前,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预安排方案经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预安排方案在该年度计划、预算被批准后失效,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算为准。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下列项目进行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报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一)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
(二)《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事项;
(三)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和对预算进行的其他调整;
(四)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的调减。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送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计划调整方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于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上述方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调整方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和计划预算委员会的初审报告,并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