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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2001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二号)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1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
  (1997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的决定》修正,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统称计划)和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算应当坚持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预测性和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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