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二)推进依法治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情况;
  (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省总预算和省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省本级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及管理情况;
  (五)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项目和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七)社会保障和公用事业方面的全局性问题;
  (八)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稳定的情况;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
  (二)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变动的。
  第五条 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者议案: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省人民检察院;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六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者议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根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说明。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机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不需要作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闭会后十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