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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1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储波
                          2001年7月10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湘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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