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起重机械使用说明配备司机和其他操作人员;
(二)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设备运行档案,记录起重机械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单位的工作内容;
(三)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张贴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四)按时参加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审验;
(五)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及操作程序,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六)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向有关部门及维修保养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电梯和载人升降机(本章内统称电梯,下同)的业主除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电梯的合理开放时间;
(二)在能够接收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
(三)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有关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管理人员姓名、维修保养单位名称以及应急、投诉电话号码;
(四)加强对电梯消防、卫生的管理;
(五)为高层楼宇的客用电梯配备备用电源。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维修保养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修保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自检制度,保证自身维修保养的起重机械的质量与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维修保养人员应持国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四)制定、实施维修保养各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对维修保养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设施应在不超过半个月的时间间隔内进行一次常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六)参考设备业主参加在用起重机械定期审验的时间安排,每年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进行一次内部检测;
(七)需要业主配合实施某项安全措施时,及时书面通知;
(八)在维修保养过程中,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九)接到事故通知后,应于一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救援及保护现场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电梯乘客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则:
(一)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则,按照安全警示标志操作;
(二)儿童、精神病患者及其他因年幼、病残等原因不能独立使用电梯的人员搭乘电梯时,应由有行为能力者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