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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起重机械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失效]

第二章 设计、制造与销售

  第六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对所设计、制造起重机械的质量与安全性能负责。起重机械的设计、制作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行业标准及安全规定。
  引进国外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起重机械的制造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的起重机械。
  第八条 在本市销售的起重机械须有原厂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对于国产起重机械,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并已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了资格证书备案手续;境外企业在本市范围内销售境外制造的起重机械,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对申报安装起重机械时尚未办理前款规定的备案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不予受理其报装申请。

第三章 安装、大修改造与审验

  第九条 安装、大修改造、保养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安装、大修改造、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大修改造、保养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取得相应内容的起重机械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非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业务前,必须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备案手续,取得从业资格备案卡(以下简称资格备案卡)后方可在我市开展备案范围内的业务。
  第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其业主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装手续,经核准后,安装单位方可开始现场施工。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业主需要进行旨在提高在用设备主要性能的大修改造工作前,应当将经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大修改造方案和有关计算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大修改造单位作业时,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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