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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除责任地外,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经营,应当进行招标,中标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应当进行折旧的,按规定计提折旧费。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依法经营、保护、管理所经营的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通过依法拍卖、转让或者由于经营方式改变而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由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移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资产总值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
  (二)制订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派员参加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作等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
  对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不称职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讨论决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要固定资产购置和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及合并、分立、解散时集体资产的处置;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折旧制度;依法制定落实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未利用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保护措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帐目,接受成员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和配备与其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主办人员;财务主办人员的任免和调离,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任免和调离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乡、镇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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