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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介绍情况。
  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代表。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代表。
  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代表团的主要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或者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在必要时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印发代表或者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后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仍然坚持要求制定该法规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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