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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三号)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1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3日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2001年3月3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法规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制定特区法规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规定;
  (二)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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