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对违规购买
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问题处理的通知
(2001年7月11日 深住〔2001〕47号)
安居房是由市、区住宅管理部门发售或者由各单位通过房改出售的、带有福利性质的准成本福利房、全成本福利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根据《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
七十六条规定:严禁任何个人或者家庭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凡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只准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同时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为实施上述规定,现决定:
凡已经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在2001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市、区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退还多购的安居房的,可免予处罚和处分。自2002年1月1日起,凡发现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将坚决按照《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
七十六条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