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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按期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按期消化
 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1〕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要求,我省纳入政府统筹资金消化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必须在2001年6月30日前全部消化完毕。对此,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了承诺,并对我省的消化挂帐工作作了具体部署。1999年底,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省粮食管理储备局与各市政府签订了责任书,明确由市县政府统筹资金在2001年6月30日前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为264498万元。但至今年3月底,全省只完成消化任务的60%,总体进度缓慢。其中,广州、韶关、惠州、江门、佛山、阳江、湛江、潮州、肇庆等市完成挂帐消化数低于全省平均数。全省挂帐余额仍高达10亿多元,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为确保我省如期完成消化挂帐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按期消化纳入政府统筹资金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的责任。当前,部分市对消化挂帐存在消极的思想认识,依赖省财政下拨专项消化资金,市、县统筹消化资金的力度不够,资金来源不落实。省人民政府再次重申,纳入政府统筹资金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的消化责任人是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考核的也是各市、县人民政府,消化进度缓慢、未消化余额大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果断措施,努力筹措资金,坚决按期完成消化任务。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督促财政部门将消化资金尽快分解用于挂帐消化,必须确保省财政已下拨的消化挂帐款在今年5月底前分解到农发行消化挂帐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挪用。已将专项消化资金挪作它用的,要在5月底之前将资金归位。
  三、各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粤府〔1998〕38号文规定用途需要的前提下,如有结余,可用于消化挂帐。财政部门应拨给粮食企业的各项补贴,在确保政策性粮食(包括军粮)价差亏赔补偿和支付职工工资费用后,优先用于消化粮食挂帐。凡粮食部门(企业)尚未完成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帐任务的市(县、区)财政局可将2000年粮食价外补贴款拨入新增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用于消化由粮食部门(企业)负责消化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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