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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自收自支的单位:1.从住房基金中提取80%;2.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3.单位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4.单位的公益金;5.单位可支配的其它资金。
  五、计发住房货币分配的起始时间。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从2000年1月起计发;200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次月起计发。
  六、申请使用住房基金或须经省财政厅核准的资金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使用住房基金的,由单位向省房改办申请,并附上银行出具的住房基金余额证明,省房改办根据该单位住房资金的余额按规定批出,由单位逐月发放。
  (二)申请须经省财政厅核准的资金的,由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附上单位年度预算(包括单位年度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决算和住房补贴项目),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批出,由单位逐月发放。
  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报审批表》,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分别向省房改办和省财政厅申报。
  七、省房改办和省财政厅核定批准使用资金后,在年度计发期间内,如因人员变动或职务升降的,核定的预算不作增减调整,应增减的资金到下一个年度一次性调整,而个人增加部分可由单位先预支给个人。
  八、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规定执行。
  九、省属驻穗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标准表



                    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
│    │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机关或事业单位 │
│住房货币│     │               │         │
│分配标准├─────┼────────┬──────┼────┬────┤
│    │ 行政职务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  职  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
│  233 │办 事 员│  员  级  │  六 级 │ 初级工│ 5年以下│
├────┼─────┼────────┼──────┼────┼────┤
│  280 │ 科  员│  助  级  │  五 级 │ 中级工│6—1 0年│
├────┼─────┼────────┼──────┼────┼────┤
│  327 │副主任科员│  中级3年以下 │四级4年以下 │ 高级工│11—18年│
├────┼─────┼────────┼──────┼────┼────┤
│  373 │ 主任科员│  中级4年以上 │四级5年以上 │技  师│19年以上│
├────┼─────┼────────┼──────┼────┼────┤
│  420 │副 处 级│  副高级3年以下│三级4年以下 │高级技师│    │
├────┼─────┼────────┼──────┼────┼────┤
│  467 │ 处  级│ 副高级4年以上 │三级5年以上 │    │    │
├────┼─────┼────────┼──────┼────┼────┤
│  607 │副 厅 级│  正 高 级 │  二 级 │    │    │
├────┼─────┼────────┼──────┼────┼────┤
│  747 │正 厅 级│        │      │    │    │
├────┼─────┼────────┼──────┼────┼────┤
│  933 │副 省 级│        │      │    │    │
├────┼─────┼────────┼──────┼────┼────┤
│  1183 │正 省 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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