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收自支的单位:1.从住房基金中提取80%;2.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3.单位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4.单位的公益金;5.单位可支配的其它资金。
五、计发住房货币分配的起始时间。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从2000年1月起计发;200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次月起计发。
六、申请使用住房基金或须经省财政厅核准的资金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使用住房基金的,由单位向省房改办申请,并附上银行出具的住房基金余额证明,省房改办根据该单位住房资金的余额按规定批出,由单位逐月发放。
(二)申请须经省财政厅核准的资金的,由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附上单位年度预算(包括单位年度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决算和住房补贴项目),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批出,由单位逐月发放。
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报审批表》,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分别向省房改办和省财政厅申报。
七、省房改办和省财政厅核定批准使用资金后,在年度计发期间内,如因人员变动或职务升降的,核定的预算不作增减调整,应增减的资金到下一个年度一次性调整,而个人增加部分可由单位先预支给个人。
八、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规定执行。
九、省属驻穗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标准表
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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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机关或事业单位 │
│住房货币│ │ │ │
│分配标准├─────┼────────┬──────┼────┬────┤
│ │ 行政职务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 职 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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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 │办 事 员│ 员 级 │ 六 级 │ 初级工│ 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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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0 │ 科 员│ 助 级 │ 五 级 │ 中级工│6—1 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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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7 │副主任科员│ 中级3年以下 │四级4年以下 │ 高级工│11—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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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3 │ 主任科员│ 中级4年以上 │四级5年以上 │技 师│19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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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 │副 处 级│ 副高级3年以下│三级4年以下 │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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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7 │ 处 级│ 副高级4年以上 │三级5年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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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7 │副 厅 级│ 正 高 级 │ 二 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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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7 │正 厅 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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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3 │副 省 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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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3 │正 省 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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