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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

  四、加强协作,认真执行各项优惠政策
  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并取得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相应财力建设基础性、规范性和服务面宽的社会福利项目,充分发挥其效益。
  (二)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社会保障支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三)扶持新建社会福利机构项目:
  1.新建的社会福利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计划部门要优先审批。
  2.土地部门要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地价上要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在征用或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的,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规费给予优惠或减免。
  3.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时,应当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用地规划,统一进行配套建设;涉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减免事宜的,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减免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允许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发挥自身优势,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经营以补充本单位经费开支和改善服务对象生活为目的的服务项目。对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应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六)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燃气和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居民生活电价)收费;社会福利机构新增用电容量,按国家计委新规定的减半标准征收贴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网络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七)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生活用车,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享受养路费减免的优惠照顾。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通过审查获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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