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
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
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8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已翻印给你们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200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同时,也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这将对引导消费、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区的调资实施工作,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的组织实施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调资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这次调资工作,全区统一按照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策,既不打折扣,也不能自行其是,乱开口子。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纠正,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确保这次调资工作平稳顺利地实施,为我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问题。这部分人员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和《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桂人发〔1997〕82号)以及桂政办发〔1999〕16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