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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意见的通知

  4.独立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可继续自办医院,但经济上要实行独立核算,内部分离,自主管理。有条件的自办医院,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可以面向社会服务。
  5.企业自办的医务室、卫生所和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卫生机构可继续保留。
  6.企业自办医院移交后的其它具体事宜,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三)关于原企业办学校、医院使用土地的处理问题
  1.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时,学校、医院原使用的土地实行整体剥离,仍按原供地方式使用,属行政划拨土地的,保留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变。
  2.学校、医院用地范围不明确的,以及学校、医院和企业共用设施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由企业和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商企业和学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学校、医院和企业各自的用地范围明确后,应由用地单位商请有关部门做好分宗测量工作,在用地界线上设置永久性界标,在图、表上标绘界线和说明界线走向情况,依法确认用地范围。
  3.学校、医院用地规划用途不明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分宗土地的规划工作,并制作相应的图件。
  4.学校、医院从原企业分离后,涉及土地权属和用途改变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分离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明和图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费用减半收取;对从经主管部门确认的特困企业和濒临破产的企业分离的学校、医院,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由申请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可以满足变更土地登记所需经费为原则上收取权属变更费。
  四、时间要求
  (一)企业办的中小学校原则上在2001年底前剥离完成(独立矿区和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除外)。
  (二)企业中的医院分离工作,根据我区医疗保险改革的统一部署,力争在2002年底前完成。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各个部门共同参与,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在自治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人事厅、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等部门和各地政府通力合作,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工作。各地也要根据实际,建立工作机构,统一指导、组织实施本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二)区直企业的分离工作由区直各主管部门、总公司负责。地、市属企业的分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做好分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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