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分离后的学校办学经费在3年过渡期内,由原办学企业继续负担,按学校分离前一年的正常开支拨付给学校。3年后由当地财政负担。对特困企业和濒临破产的企业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可以减免投入金额或缩短负担年限,过渡期内减免的费用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过渡期满后,原办学企业不再享受“三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费返还的优惠政策。
5.独立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也要逐步实现分离。在尚未分离前应继续办好中、小学校并实行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确保办学经费。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对自办中、小学的企业应继续给予帮助,实行教育附加费酌情返还的办法加以扶持。
6.企业自办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主要是为本企业培养人才的,可采取“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办学方式,或采取社会各方联合办学的形式继续办好。对办学校规模太小或连续3年不招生的学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其资产由原办单位管理,人员由原举办单位安排,其中一些学校可根据企业需要改为职工培训中心或社会培训机构。
7.企业自办的学校分离后,地方政府认为不必要独立办学的也可与当地学校合并或进行布局凋整,学生和教职员工由地方政府安排。
(二)关于企业自办医院
1.企业自办的医院原则上也要进行分离。分离的医院交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医院现占用资产实行整体无偿划拨,原有债务由医院行政主管部门、医院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共同协商解决。企业自办医院原来所负担的经费,以2000年正常开支中企业所负担费用为基数,在2年过渡期内由企业继续负担,3年过渡完后由当地政府负担。
政府接收的医院机构编制须纳入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被接收医院的医务人员、工作人员以2000年6月30日以前在职人员为基础,按同类医院编制比例标准内移交工作人员,企业不得借移交之机将不合格的医务人员和非卫生技术人员安排进医院。移交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养老金,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由原办医院的企业补交,特困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同时要按医疗制度改革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2.分离后的医院设置应符合当地《医疗设置规划》,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医院,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整。
3.企业认为没有必要自办,当地政府又无法接收的医院和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可缩小规模、减少投入,或者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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