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
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1〕4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 2001年5月20日)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精神,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的要求,对我区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
(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
(二)总体规划,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三)企业自主选择分离的步骤和方式;
(四)维护职工正当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
二、范围
公益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医院等。
三、内容
(一)关于企业自办学校
1.企业将自办的中、小学校移交给所在地、市、县政府,由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可按中小学校名称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予以更名。
2.学校现占用的资产(包括学校用地、用房、仪器、教学设施、车辆等)实行整体无偿划拨。学校债务由企业承担。校办工厂不随学校划拨,全部留给企业。如校办工厂占用学校的资产,要无偿划出留给学校。
3.政府接收的学校编制须纳入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学校人员以2000年6月30日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必须符合如下标准方可接收:一是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凡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不予接收;二是政治表现好,近两年考核等次在称职(合格)以上;三是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四是到2000年12月31日止未到退休年龄仍然在岗的。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移交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和教工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支付养老金,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由原办学企业补交,特困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同时要按医疗制度改革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