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改制工程,受益者有按合同规定参加工程民主管理的权利。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切实保护受益群众利益;县水利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监事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及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若连续2年考核评估不合格者,原管理部门或单位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返还改制资金。
五、具体实施意见
(一)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在对工程现状及资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发运的基础上,按照界定产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法律公证、建档立卡等步骤,认真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的类型、规模及收益范围的大小,应分类确定改制形式。对产权明晰、已落实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工程管理规范、群众满意、效益明显的工程,可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井工程、灌溉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小型泵站及小高抽以拍卖为主,把产权和经营权交给群众。山区水窖、土园井及小塘坝由群众自建、自管、自用。农村饮水工程,对受益范围小的工程可实行拍卖、租赁,受益范围较大的工程采取承包经营或股份制经营,按企业化运作,逐步建立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经营机制。
灌区水利工程是系统工程,支斗渠的改制首先在一村一斗(渠)的小范围灌区,以承包、租赁和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将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交给群众。跨村、跨乡的渠道以集体承包和协会经营管理为主。积极探索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经营权及使用权拍卖等形式,通过试点逐步推行。
(三)改革方案包括资产评估、承包费、租赁费和拍卖标的确定,必须由县乡政府领导、村组干部、水利部门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共同拟定方案,进行民主决策,经工程所有者及受益户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报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产权改革的实施由工程所有者主持,即乡(镇)、村集体所有工程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主持,国家所有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四)产权改革回收的资金,都要归原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工程所有者可从中提取3%用于产权改革工作,其余一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和新建。资金按“上管一级,专户储存,申报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村有资金由乡政府专户储存,其使用应由村委会提出使用计划,乡水管站审查,乡政府批准;乡有资金由县财政专户储存,其使用应由乡政府提出使用计划,县水利局审查批准;县有资金由县财政专户储存,其使用应由县水利局提出使用计划,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督。在改制过程中,要严防贱卖贱买,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五)改制后的水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当地政府主持下,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参加,参照国家规定的当地水价由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与受益户协商确定,并按改制合同执行。引(扬)黄灌区的水价,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定价执行,库(塘)、扬水站及机井的农田灌溉水价,乡镇供水的水价应根据供水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由各地市县自行确定。对灌溉和供水水费实行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