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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三、小型水利工程改制的形式
  (一)承包经营。即工程所有权不变,只承包经营使用权,确认承包基数,落实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而进行管理和经营的方式。
  (二)拍卖。即把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实行公开竞价出售,由购买者对工程进行经营和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大小,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也可以出售使用权。
  (三)租赁。即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把经营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经营方式。工程所有者以收取租金和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为目的,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选择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承租者自主经营,按期缴纳租金,租赁期满时应保证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
  (四)股份合作制。即通过股份制筹集资金,使工程所有权转移并重组,联合经营,自负盈亏,共担风险,按股分红和自我积累发展的经营体制。股份合作制可以采取水管单位、乡村集体、个人之间联股合营,集体与集体联股合营,集体与个人联营,个人之间联营等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章立制,建立健全管理经营机构。
  (五)农民用水户协会。即由用水户通过选举代表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实体。对国家补助、农民集资投劳兴建的斗渠以下田间工程经水利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按改制程序批准后,用水户协会具有工程经营管理权,经济上独立,自主经营、自我维持、自我发展。对国家投资兴建的支渠工程,水管部门也可委托农民用水户协会经营管理,通过一定手续,协会代管支渠及以下工程的经营管理。
  四、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不同的产权制度改革形式,经营者享有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者可依法享有继承和转让的权利。改变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二)经营者具有按合同规定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权利、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权利、享有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并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三)经营者应按合同规定必须搞好工程维护管理,提高工程完好率和扩大再生产能力;对工程进行更新改造须报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采取短期行为、搞掠夺式经营或任意抬高水价,损害群众利益,否则按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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