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是要坚持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多层次、多渠道筹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经营权或所有权,有偿转让或明晰产权。其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通过改革,建立与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管理体制和良性发展机制,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搞活经营,加强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效益,使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农村水利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
目标和任务是:经过3-5年的努力,使全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引(扬)黄灌区支渠(水管部门管理的大型干支渠除外)及其以下的工程、小型灌排泵站、机井以及南部山区的小型水库、塘坝等水保工程、农村小型人畜饮水工程、土园井、水窖、小高抽等全面实施改制,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应本着有利于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发展节水灌溉和供水事业,确保工程长期良性运行,有利于农民用水户和经营者增加收入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确定改革方案。
(二)按照“谁建设、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界定现有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国家投资为主,群众投劳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国家补助和集体筹资共同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以乡或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属乡或村集体所有。产权改革要保证国有及集体资产不流失。支持和激励社会力量及农户以独资、合资及股份制形式投资兴建及经营小型水利设施。同时鼓励经营者增加投入,对水利设施进行更新、改造、配套,提高扩大再生产能力。
(三)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在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确定以后,应进行资产评估,由工程所有者主持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确定新的经营者。
(四)小型水利工程的改制工作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坚持依法办事。所有承包、租赁、拍卖和实行股份制改造和水利工程都要签订合同,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工程程序,并依法进行监督或公证。
(五)凡经过改制的工程,不论哪种形式,都要服从灌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水利部门的统一管理,服从水量调配指令,承担工程的防洪抗旱等义务。
(六)坚持大胆探索、积极稳妥的方针,按照先试点、后规范、再推广的原则,先易后难、逐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