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印章制发
(一)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包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各级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均由其直接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发。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所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相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三)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制做钢印,直径一律为4厘米,中间刊五角星(直径为1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四)其它业务专用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印章管理和缴销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办公室,是所属下一级机关、单位制发印章的管理部门。对印章的制发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加强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公安机关是刻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审核登记机关,也是监理刻字厂(社)的执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由所在市、县(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登记。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印单位的上级机关委托书和公安机关的准许,方能刻制。
(三)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四)各单位对印章(含套印)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对非法使用印章者,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五)各单位因故需重新刻制印章,应向上级主管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刻制。
(六)各单位废止的旧印章,必须在废止后3日内或新换印章颁发当日后,将旧印章缴回上级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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