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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41号 2001年3月18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参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名称采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宋体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其所属处、室、科等办事机构名称在第二行自左右而平行排列。
  (二)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非常设机构(厅级),其印章直径为4.5厘米。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包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正厅级单位的直径为4.5厘米,副厅级单位的直径为4.2厘米。
  (三)各级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处、局、室、科)和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印章,印章直径一律为4.2厘米。
  (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印章,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外行。固原行署及其它印章,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直径为4.5厘米的,所刊五角星直径为1.5厘米;印章直径为4.2厘米的,所刊五角星直径为1.4厘米。
  (五)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固原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非常设机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批准的全区性公司,其印章应冠“宁夏回族自治区”称谓。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宁夏回族自治区”称谓。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印章,应冠所在市、县、市辖区的称谓。其它印章按照隶属关系冠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市、县、区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采用通用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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