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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登记管理职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
 登记管理职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37号 2001年3月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登记管理职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登记管理职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管理职能,放宽登记注册条件,支持个体私营经济拓展生产经营领域,积极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为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促进宁夏经济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金)先行投入30%,其余资本(金)一年内分期到位。
  二、放宽私营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支持私营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申请注册私营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2000万元以上,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即可登记注册。
  三、引导私营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拓展。凡是经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用于投资入股,申办私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作价金额不受投资比例的限制;企业给予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股份奖励,准予办理股东或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四、支持外省、区来宁投资兴办私营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先行投入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分期到位。
  五、允许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有限公司等非国有经济,通过产权转让、兼并和购买国有、集体小型企业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
  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领办、创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凭“下岗证书”和原单位出具的脱离公职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两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七、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开发荒地、种植业、养殖业的,从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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