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36号 2001年3月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改进和完善我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职能作用,更好地为促进西部大开发和宁夏经济发展服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登记注册条件,更好地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一)东西部合作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在1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其总额的20%。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对外投资额允许超过其净资产的50%,经营范围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核定,名称不受行业限制。
(三)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可适当放宽,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拥有3个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四)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自治区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保留的项目外,一律不再要求。
(五)简化登记程序,各类企业设立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即来即核。
二、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一)对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投资入股在我区兴办企业的,高新技术出资作价金额可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二)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初始注册资本(金)不足时,可凭有关科技成果鉴定部门的证明或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对注册资本(金)进行登记注册。企业注册资本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再进行审验。
(三)企业给予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股份奖励,准予办理股东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四)凡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一经登记注册,其名称中的字号在全行业实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