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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内贸易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
 国内贸易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开展打击非法
 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34号 2001年3月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内贸易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多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成效显著,但在盐业市场和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盐池县境内和毗邻地区生产的土硝盐时有流入食用盐市场,加上周边省区每年也有近5000吨私盐流入,根本不能食用的土硝盐和私盐堵而不绝,直接冲击着我区的食用盐市场。二是盐业管理部门盐政执法、监督管理的手段和力度在不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一些群众仍对食用盐合格碘盐防治碘缺乏病认识不到位,致使私盐有有一定的市场。自治区内贸办、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等部门在这一专项行动中要互相配合和支持,保证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取得应有的成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开展打击
           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的意见
       (自治区国内贸易办公室 2001年3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解决盐业市场和盐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工农业生产的需要,根据我区实际,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的专项行动,意见如下:
  一、自治区盐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认真检查各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要重点抓住食盐加工和运销两个环节,加大盐政执法力度。对非法从事食盐生产、加工、储运、经营的企业、个人,一经查实,一律坚决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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