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33号 2001年3月5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环保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工商局、国土资源厅、星空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
(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贸委、
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监察厅
2001年3月)
一、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确保我区经济建设持续发展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51次常务会议关于“建立建设项目预审制度”的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固定资产方式进行的一切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合作、外商合资、扶贫项目和区域开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及其它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
三、建设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要预先报送环保部门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建设单位应持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废”排放及治理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到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政策、是否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排放的污染物是否有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等方面进行预审。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实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