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来宁进行学术交流、科技合作每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称每月补贴3000元,副高级职称每月补贴2000元,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来宁进行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其所获效益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8%归本人所有。
第七条 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凡使企业扭亏增盈或使产品升级,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实行工资加效益补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企业实施重奖。
第八条 自带项目、资金兴办企业人员,有关手续一律从简,除享受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其所带科技、管理人员可根据本人愿意,办理户口迁入或工作调动手续,引进人才自带科研成果,并实现科、工、贸一体化的由企业实施重奖。
第九条 对应聘来我区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协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各级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建立青年企业家西部创业园和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青年企业家、留学人员、华人华侨来宁投资创办企业,创业园要为他们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一门式”服务。投资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后,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8%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提供的合法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对在区外承担我区科研课题,其成果应用后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按科研经费(包括人才、技术等)投入比例分成;属专利的,按双方协议共享专利;非专利的,3年内每年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税后利润的35%奖励本人。
第十一条 对同一专业3名博士以上或2名博士、3名硕士以上,共同研究的重要科研课题,经联名申请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可获得30万元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或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作为科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