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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现有人才稳定、培养、使用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做好现有人才稳定、培养、使用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党办〔2001〕19号 2001年2月28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部委办,区直各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做好现有人才稳定、培养、使用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现有人才稳定、培养、使用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现有骨干人才的培养、稳定、使用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创新潜力,为宁夏各项建设事业做出新的贡献,特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鼓励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急需学科硕士、博士等高学历人才。支持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攻读急需学科硕士、博士等高层次学历。对于通过自费、委托培养等形式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本人愿意在宁工作8年以上的,学费由同级财政分别补贴1/3、1/2。
  第三条 建立高、中层次的学校技术带头人队伍,形成后备人才梯队结构,并给予一定科研资助。每年有计划地选送一定数量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经营管理者、年轻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外考察、培训或以访问学者身份到国外学习。经费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差额由自治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
  第四条 实行特殊岗位在职人员补贴制度。对在宁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每月补贴1000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1/2。对全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在职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每月补贴100元,期限为5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月补贴100元(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127号),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硕士研究生导师每月补贴200元,博士每月补贴200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重复身份的按最高补贴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要使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逐步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博士生导师一次性给予3万元住房补贴;获得博士学位者享受副高级职称住房待遇,并一次性予2万元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获得硕士学位者享受中级职称住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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