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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0.加强各级综合治理经费的使用管理。各级综治办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综治办《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预)发〔2000〕516号)精神,安排好财政划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视财力状况,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确保工作需要。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11.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组织综治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
  12.加强综合治理业务培训。培训工作要分级负责,分步实施。自治区综治办负责培训地、市、县(区)综治领导干部、区直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管综治工作的领导干部;地、市负责培训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人员、地市机关部门主管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县(市、区)负责培训行政村、居委会综治工作人员和县直机关部门主管综治工作的领导干部。
  13.各级综治办要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业务档案。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综治办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宁综治委〔1994〕3号),建立和完善工作报告制度、资料台帐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县以上各级综治办除参照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必要的工作档案外,还应建立综治成员单位的工作档案资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第一、二责任人的述职报告以及重要工作实绩的档案资料;实行一票否决的档案资料;开展综治工作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等。为准确反映出各级综治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果,各级综治办档案资料要力求做到内容全面,数据准确,图表科学。
  14.各级综治办在加强自身建设中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面向基层,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全面了解和掌握一线情况,研究、探索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综合治理工作的新路子,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15.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在人员选调、编制调整、经费保障和教育管理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负有重要责任,要切实下力气把这项工作抓好。要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设的成效列为各级党政领导的工作实绩和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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