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5.各级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工矿企业单位都要有领导分管并有人专抓综合治理工作。有下属单位的各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运行机制
  6.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议事制度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县以上综治委每季度,乡镇、街道办事处综治委每二个月召开一次综治委全体会议,定期研究综合治理工作重大问题,分析社会治安形势,部署工作;主任办公会议可根据各级综治委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二是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人述职报告揣度。每年有三分之一的综治成员单位向委员会作述职报告;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第一、二责任人每年向自治区综治委作一次述职报告;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第一、二责任人每年向上一级综治委作述职报告二次。三是工作报告制度。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要明确任务,履行职责,每年要有工作规划和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及时报综治办备案。四是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综治委要经常同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加强联系,通报情况,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五是检查考评制度。县以上各级综治委每年对下级检查考评两次,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检查考评四次,及时兑现奖罚,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权。六是成员单位联络员、通讯员会议,经常保持联系,互相沟通情况,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
  7.坚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各级综治委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和要求,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对地厅级单位和县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实行否决的必须报自治区综治委审查批准。
  8.各级社会治安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和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治安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有关部门下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党政组织做好综合治理上级综合治理组织对下级综合治理组织和办事机构负有领导、督查、协调、指导的职责;下级综治办主任的任免要事先征求上一级综治办的意见,对上级综治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下级综治组织不能尽职尽责完成任务或问题较多、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上级综治委有权向下级综治委所在地党委、政府提出人事变动建议,下级综治委所在地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综治委。
  9.各级综治办负责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督查、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及时向综治委报告一个时期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事宜,认真办理综治委研究决定的各项工作。定期对下级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评。乡镇、街道办事处综治办要坚持每半月对基层民事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化解,确保社会稳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