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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1〕18号 2001年2月26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现将《自治区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2001年1月15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设,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设
  1.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各地、市、县(区)、乡镇、街道以及基层村(居)委会、内部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实行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确定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层层有人领导,层层有人办事,层层填抓实干。
  2.地、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行署)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政法委一名副书记担任。工作人员不少于政法委机关编制人员的三分之一。
  3.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部门。委员会主任由党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政分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的党委副书记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4.农村行政村、城镇居委会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支部书记担任。成立治安室,配备治安员,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联防队。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治保会、调委会、治安联防队等基层综合治理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切实做到组织、人员、工作、报酬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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