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1〕38号 2001年4月2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管理的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救灾款使用管理的规定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2001年3月)
为了加强救灾款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我区救灾工作水平,现对救灾款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救灾款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四)加工储运救灾物资。
二、救灾款坚持专款专用、重新使用的原则
(一)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准将救灾款用于非灾地区和非灾群众。
(二)救灾款的使用必须全面统筹、合理安排、及时分配。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拖欠救灾资金。
(三)救灾款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解决牲畜的饲草饲料和饮水困难等畜牧业生产支出;不得用于购买籽种和肥料等农业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交通等非自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补助;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优抚对象和残疾人事业经费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三、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纳入村务公开;坚持民主评议、三级审核、登记造册、张榜公布;不准私分、贪污和优亲厚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责
(一)各市、县(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逐年加大地方救灾资金投入的力度,与自治区划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配套使用;不准虚列或挪用救灾资金;对于不按要求列支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的地方,自治区将不予划拨或减少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