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宁政函”、“宁政办函”、“宁政办外出字”、“宁政办外确字”,发文机关名称上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用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页下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首页不显示页码,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发文字号下标1行标识公文标题。如需标识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可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两线之间其他要素的标识方法与本规定相应要素一致,但一般不设置印发栏。
“宁政办出字”公文为表格形式,页下不设置文武线。主送机关置于表格左上方,发文字号置于表格右上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标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组成。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序号和年份组成,置于横线之上。其中,常务会议纪要按一届政府任期内顺序(×)编号;主席办公会议纪要按年度顺序(2001·第×次)编号;专题会议纪要不编号。会议纪要标题置于横线之下、正文之上。秘密等级置于首页右上角。印发栏分为“报送、发送、抄送”三个部分。
第二十八条 《内部情况通报》,发文字号用“第×期”标识。横线之上的左侧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右侧印成文时间。密级置于公文名称之上的右侧。标题置于横线之下,领导讲话的时间放在标题下面用括号括起来。收文机关置于分送栏中。如需加按语,应排在标题之上。按语用楷体,两端各少排两个字。
第二十九条 《参阅文件》,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序号和年份组成,在横线之上。标题、按语、正文在横线之下。收文机关置于分送栏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文印制采用A4型新格式,最迟延期至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宁政办发〔1990〕136号)同时废止。
附:各类公文式样(此格式为A4型缩小式样,2002年1月1日前正式施行新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