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被批转或转发的资料性的或没有抬头的公文,其标题一般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面注明机关名称和日期,并用括号括起来。
版记部分
第二十一条 主题词,应从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2月修订的《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主题词标引在公文分送栏之上,按类别词、类属词、区域、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5个。“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个字。
第二十二条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个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名;抄送机关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自治区党委各部门,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各人民团体;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主送机关应在抄送机关之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通用文件,主送机关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固原行署,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第二十四条 印发机关栏,设在公文末页最后一行,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统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印发机关左空1个字,印发日期右空1个字。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公文的篇幅如果在一个折页(即有四面)以上,这时公文的页数一般应是4的倍数,此时版记也一定要放在最后一面,而不管前面的空白有多少。若公文的篇幅可在二面内表述,可缮印在一张A4纸上。若超过二面,纸少于四面,则需印在一个折页上。
如果附件是被转发的公文,该公文后面也有版记,此时被转发公文的版记不能代替转发公文的版记,转发公文还应标识自己的版记。
第五章 公文格式(二)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公文眉首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发文字号用“第××号”,当自治区主席换任时应重新编排序号。收文机关置于分送栏中。其他行政机关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正文下空1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字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1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分送机关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其他要素见本规定相关要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