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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公文正文自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开始,每自然段左空2号,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第十五条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个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同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第十六条 成文时间一般用领导同志最后批准日期。如领导同志批准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送印而拖延,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成文日期应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第十七条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置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个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落款用领导同志签名章的,应在签名印章前面注上该领导的职务。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应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个字,标识成文时间。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十八条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个字加圆括号标识的成文日期下1行。
  第十九条 被批转或转发的请示、报告,其标题中不冠机关名称,在该公文的落款处置上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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