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公文”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即发文机关位置应自上页边起留出天头62mm。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即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117mm。发文机关标识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高×宽)。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第十条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写、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发文字号的位置,规定在发布机关标识下空2行,发文机关标识与红色反线之间的距离。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第十一条 上报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个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个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法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发文字号应始终放在红色反线之上的最后一行,公文主办单位的签发人要始终放在最上面的位置;其他签发人或会签人在主办单位签发人之下按发文机关标识的顺序排列,最后的签发人或会签人要与发文字号同处一行平行排列;如果3行位置放不下,将红色反线下移,但排列顺序和原则不变。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必须有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主体部分
第十二条 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公文种类组成。标题文字力求简短扼要。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标题中的法规名称要加书名号。公文标题置于红色反线下空2行位置,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适当。
第十三条 公文抬头,即公文的主送机关,应左顶格置于正文之上、标题之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主送机关可以用全称,也可以用规范化的简称。对不同系统的机关,应按党、政、军顺序排列。没有抬头的公文,主送机关置于分送栏中位于抄送机关之上。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