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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99号 2001年5月2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保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和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和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文形式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主要有: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一)代字“宁政发”,用于向国务院请示和报告工作,下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署全局性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发布重大决定和命令,采取重大行政措施,表彰决定,批转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指示、报告等。
  (二)代字“宁政干发”,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干部任免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事厅具体承办和制发文件)。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用于记载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内容及决议事项,按政府一届任期内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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