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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四、办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研究,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和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不能解决的问题,在积极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的同时,还要主动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说明情况,取得谅解。
  (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对属于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对属于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由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交下一级政府办理。
  (三)坚持积极配合,紧密协作的原则。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建议或提案,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协办单位意见,协办单位要积极参与办理。如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致使办理工作难以进行时,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五、办理工作的程序
  (一)交办。各级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交办。交办工作要及时进行,交办意见力求准确。
  (二)承办。各承办部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对应由本部门办理的,要及时提出办理意见,送主要领导同志阅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10日内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交其他单位。
  (三)催办。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采取深入重点单位检查、召开座谈会、电话催办以及定期通报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办理任务。
  (四)审核。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答复意见须经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核后,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五)答复。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转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信函,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综合承办单位的办理意见,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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