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1〕58号 2001年6月11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形式。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把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由一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或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为总归口单位,由一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负责,并设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具体承办。同时,要从上到下建立起承办工作的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政府及其部门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之间的联系。
三、承办单位的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和视察工作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和调研、考察工作中提出的提案和意见;
(三)接待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
(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