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办理、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七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下级机关不得将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公文,以下级机关或机关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也不得以下级机关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上级机关负责人收到需要本机关审批而直接报送负责人个人的公文,即转本机关办公厅(室)处理。对于符合要求的,本机关办公厅(室)将按规定程序呈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呈报。
第二十九条 直接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负责人。落实上级机关负责人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报送上级机关或上级机关办公厅(室),也可直接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但必须附上上级机关负责人原批示的复印件。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