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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都可适用于奖励。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第十一条 “意见”文种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守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保密期限应视文件内容而定,如“机密★1年”、“绝密★3个月”等。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计,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其中“绝密”、“机密”、“秘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批复”、“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文种在名称括号内注明),置于公文首页的上部,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写、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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