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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各级行政机关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我区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发布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实施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对下级机关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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