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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1〕53号 2001年5月2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统一规范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01年7月起施行,1994年12月16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制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宁政办发〔1994〕125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书工作人员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运用电子公文,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严守机密,具备有关专业知识。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培训和指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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