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组织考察。考察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要重视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理论素养、政治立场、道德品质、群众观点和执行群众路线的情况以及是否廉洁,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实际领导水平、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并要对其生活圈、社交圈以及配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群众公认程度较低或存在其他较严重问题的干部,即使考试成绩好,也不能作为拟任用人选。对参与同一职位竞争的人选应由同一个考察组考察,以便统一评价比较。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拟任用人员名单。依据考察情况,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任用人员名单,经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党委(党组)全面汇报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的考试成绩和考察结果。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确定拟任用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拟任用人员名单按任前公示制的有关制定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职(试用)名单。党委(党组)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查证的情况报告后,集体讨论决定任职(试用)名单,并向有关单位发出任职通知,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十七条 任职前岗位培训。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上岗前要进行任职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试用与正式任用。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要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党委(党组)及时组织考察,根据考察结果,讨论决定:胜任者正式任用,属于选任制的干部,提请有关部门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予以任命;不胜任者取消任用资格,按干部的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九条 爱护优秀人才。对公开选拔的结果可根据需要进行多层次开发利用,在公开选拔中发现的优秀人才,因职数所限未被任用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到其他相应岗位上任职,或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作为备用人选。
第四章 考务、纪律
第二十条 笔试和面试试题的命制。试题可从中央组织部建立的全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题库中提取,也可组织专家封闭命制试题。